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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科技部對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要求,以及國家軌道交通電氣化與自動化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的科研報告、建設任務書的要求,特設立國家軌道交通電氣化與自動化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 第二條 技術委員會是中心的科學技術評議及咨詢機構(gòu),在中心主任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對本中心科研、技術方向的宏觀決策及重大問題進行咨詢。 第三條 技術委員會的宗旨是貫徹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chǎn)力的指導思想,落實科教興國戰(zhàn)略和可持續(xù)發(fā)展戰(zhàn)略,促進本中心重大科技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推動軌道交通電氣化與自動化領域的科技進步。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技術委員會根據(jù)國家或行業(yè)制定的方針政策、國內(nèi)外科學技術發(fā)展方向,研究中心科技工作的發(fā)展方向及重大科技問題,并向中心提出咨詢意見或建議。 第五條 指導本中心科技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 第六條 受中心委托向中心提供本行業(yè)重大科研領域的國內(nèi)外發(fā)展態(tài)勢咨詢。 第七條 受中心委托提供其他科技活動方面的信息分析和咨詢等。 第八條 受中心委托,對中心申報的國家、省部級及成都市重大項目進行咨詢和把關,對中心承擔的國家、省部級及成都市重大項目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審議、評估。 第九條 討論中心及其他部門提出的有關科技問題。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條 技術委員會由國內(nèi)軌道交通電氣化與自動化領域具有較高專業(yè)技術水平或技術管理水平、并在本專業(yè)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和代表性的專家教授或高級管理人員組成。 第十一條 技術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員21-25名,秘書1名。每屆任期一般為四年,可連任。 第十二條 技術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應符合以下條件: 1.本學科相關技術領域的學術技術帶頭人; 2.長期并堅持在相關科研領域前沿從事科技活動及管理,研究領域較寬,近年成績卓著; 3.學風嚴謹,作風正派,講求民主,創(chuàng)新意識和組織協(xié)調(diào)能力強; 4.身體健康,能承擔組織領導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 第十三條 技術委員會委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備高級技術職稱的知名技術專家或工程技術管理專家; 2.有突出貢獻或有一定專長的科技工作者、科研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技術委員會委員應盡可能來源于本領域不同的企事業(yè)單位。 第十五條 技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各委員的產(chǎn)生,可由同行專家推薦、中心主任提名,經(jīng)中心管理委員會批準后由中心管理委員會主任聘任。
第四章 制 度 第十六條 技術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委員會主任召集,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技術委員會每年應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全體會議須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員出席。 第十七條 技術委員會通過決議時,須獲超過到會委員1/2多數(shù)通過,在通過重大問題決議時,必須有超過到會委員的2/3多數(shù)(含書面投票)通過,形成的決議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中心可視工作需要召集技術委員會臨時會議,邀請有關專家參加,或采用書面通信方式,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為提高技術委員會咨詢建議的正確性和可行性,技術委員會委員要加強對國內(nèi)外重大科學進展的跟蹤和研究,對重大問題要廣泛聽取意見,從技術、經(jīng)濟諸方面進行論證。技術委員會有權(quán)要求中心各部門就審議的問題提供情況、資料和報告。 第二十條 技術委員會應跟蹤、掌握本領域的技術發(fā)展方向,對委托的事項應積極進行調(diào)查研究并按要求及時寫出報告或反饋意見。 第二十一條 技術委員會委員應按時參加委員會會議,對所討論的問題充分闡明自己的見解。技術委員會委員在任職期內(nèi),連續(xù)兩次無故不參加會議者按自動退出技術委員會處理。 第二十四條 技術委員會在履行咨詢評議職責時應按如下程序進行:技術委員會委員提出建議,由技術委員會討論通過后,經(jīng)技術委員會主任審簽后送中心管理委員會批準。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jīng)技術委員會批準后即日起生效實行,解釋權(quán)歸中心工程技術委員會。 |